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5-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Baidu
map